申请执行人薛刚,男。被执行人陕西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20000元及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