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薛刚与陕西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新法执字第1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刚,男。被执行人陕西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20000元及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