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刘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7)新法执字第1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被执行人刘杠,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03274.82元、利息16408.46元及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