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被执行人刘杠,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03274.82元、利息16408.46元及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