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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08)新法执字第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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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贷款本金26789.55元、利息8584.24元(利息截止2007年3月14日)、诉讼费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新法执字第15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