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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申强、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新法执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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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被执行人申强,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晓征,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194597.9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