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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刘建平、蒋小霞以及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新法执字第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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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9号。负责人陈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少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被执行人蒋小霞,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306房。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平、蒋小霞、天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06年8月4日依法委托陕西方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建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钟楼小区X号楼X单元XXXXX号房屋。2006年8月30日竞买人马卫东以149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钟楼小区X号楼X单元XXXXX号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马卫东所有。二、买受人马卫东应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