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负责人:王根荣。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贷款本金317.23元、利息2221.79元(利息截止2008年5月19日)、诉讼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新法执字第15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