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被执行人张大战,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王瑞,经理。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号中天国际大厦3层B座。负责人朱文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宝芳,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大战、陕西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本息16298.9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