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某,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运城市汽车运输公司司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院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6日,被告人赵世某驾驶运城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车牌为晋M162**号现代大客车由运城去西安,11时50分,以103km/n的速度行至运风高速公路53km+600m处路段时,由于雨天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到中间护栏后,向右侧翻,造成车上乘客叶某某、上官某死亡,郭某、卢某、张某某等19人受伤,车辆及部分路产物品受损。2005年4月1日,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第200500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建议赵世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上官某及受伤乘客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运城汽车运输公司由赵世某、杨哲民、胡晓刚代表,赔偿死者叶某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320000元;赔偿死者上官某抢救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76000元;赔偿伤者郭某、卢某、张某某等19人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497122.69元;赔偿高速路产及乐器损失共计24990元。以上共计赔付1018112.69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表,证明交警部门接110报警后当即登记及安排出警情况。2、乘客马某、王某某国伟、翁某某等的证言,证明出事时天气下小雨,车先是后摆,司机控制不住,车就撞到中间护栏上,接着就翻了,翻车后就有乘客死伤。3、售票员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出事时先是车尾部摆动,车内乘客喊成一团,看到车头撞到路中间护栏上后就翻了,自己也就昏了。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位置、现场情况、物品损坏情况及现场和车辆概貌、交警勘查实况。5、运风高速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证明该路段限速100km/n,雨天应当减速。赵世某雨天驾车超速行驶,且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建议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6、尸检报告,证明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上官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组织挫伤,组织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证明事故各方在山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四支队四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赔付,即赔偿死者叶某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320000元;赔偿死者上官某抢救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76000元;赔偿伤者郭某、卢某、张某某等19人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497122.69元;赔偿高速路及其它财产损失共计24990元。8、赵世某的供述材料,证明其交通肇事的前后全部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雨天驾车超速行驶,遇有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部分路产及其它物品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世某系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适用缓刑不致有社会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平海
书记员:杨东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