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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08)永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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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四冯村人,住四冯村。2007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济市公安局刑拘留,同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1日晚10时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晋L11355号大货车,沿本市区“富强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民意”沙场路口左转弯时,遇对面城东办事处榆林村陈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撞至大货车左后轮上,致陈某某当场死亡。2007年3月19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07031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应承担些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些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陈某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8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王某的供述材料,证明事故发生后其并不知情,第二天听他人说后觉着应该是自己,查看了现场后就到交警队投了案。2、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路过事故现场,觉着事故和沙场的车有关,就打电话问了王某,问他是否出过事。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位置、现场情况、两车相撞的部位、损坏情况及现场和车辆概貌。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片,证明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具有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陈某某无证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保持安全通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5、尸检报告,证明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而死亡。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证明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即王某已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3000元,此事故在永济交警大队一次性了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自首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平海

书记员:杨东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