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矫立全,男,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07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08)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立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被告人矫立全自愿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于2008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立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矫立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矫立全驾驶鲁B×××××号轿车因观察不周,车速过快,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曹某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曹某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矫立全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07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矫立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矫立全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整。现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破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韩某、郭某、矫某、曹某的证言,被告人矫立全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尸表检验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立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矫立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矫立全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矫立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矫立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索杰人民陪审员:栾同华人民陪审员:赵振宸
书记员:杨娴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