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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韩卓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城刑初字第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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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农民。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韩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素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玉洲),沿城阳区东女姑山村东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机线17号”线杆处,将路东边行人张雨晴、辛培胜撞倒,致辛培胜、张雨晴伤,辛培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雨晴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韩某某驾车逃逸,当晚安排贺雷杰将肇事车开回事故现场,被告人韩某某于次日10时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韩某某共赔偿被害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不包括保险费),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公安机关办案情款说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辛显英、李玉洲、贺雷杰、杨秋华、张雨晴、杨勇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被告人韩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跃人民陪审员:赵振宸人民陪审员:王雪梅

书记员:郐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