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冰天,无业。因犯流氓罪、私藏枪支罪于1997年2月24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健、谷云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加勇,个体经营者。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满至2014年1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齐某,青岛欣大成音乐茶座职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兰庆洲、秦建军,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院后社区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l3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新、高昌,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吕象真、刘健健,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7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台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侯彬、陈希仁,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万延森,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丙,司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宫某,惜福镇街道宫家村民兵。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冰天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加勇、齐某、李某甲、胡某、孙某甲、张某、刘某、郭某甲、赵某、郭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冰天及其辩护人王健、谷云山,被告人邱加勇、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兰庆洲、秦建军,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周新、高昌,被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吕象真、刘健健,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侯彬、陈希仁,被告人赵某、郭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冰天的辩护人针对交通肇事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冰天不属交通肇事逃逸;2、被告人刘冰天具有自首情节;3、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4、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针对开设赌场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冰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2、赌场开设时间短,参赌人数少,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2、患有心脏病;3、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2、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系从犯;2、主动坦白,自愿认罪;3、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某甲系从犯;2、认罪态度好;3、参与赌博为了养家糊口,人身危险性;4、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乙系从犯;2、主观恶性小;3、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一、交通肇事的事实2013年3月1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冰天驾驶鲁U×××**号轿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乐村北侧,将前方非机动车道内顺行骑自行车的曲秀芳撞倒,致曲秀芳伤,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3月2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冰天与苏长地商量,由苏长地顶替处理该起事故。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刘冰天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记录,证实案发、破获经过;户籍证明书、夏庄街道安乐村证明、病历、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了被害人曲秀芳的身份情况,住院治疗情况以及死亡原因;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苏长地的血样经过抽检未发现乙醇成分;谅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冰天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冰天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证人周晓妮的证言,证实该母亲曲秀芳因车祸受伤住院的情况;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该在案发当天看到刘冰天撞伤一名妇女,并帮忙打了120的事实;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该听刘冰天说开车撞人的事实;被告人刘冰天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一天早上该在王沙路源头桥附近驾车撞伤一名女子,后该打电话让苏长地顶替自己处理该事故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冰天对苏长地的照片进行了辨认;证人苏长地的证言,证实该做了包庇刘冰天的虚假供述的事实。二、开设赌场的事实 (一)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冰天通过郭某甲帮助租赁青岛市市北区天幕城的景泰苑门头房后,联系李仕华、齐某等人参股,在此组织人员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场地设施设备转让协议,证实徐钢从王洪恩处租下了天幕城902号房屋(即景泰苑),后出租给郭某甲。2、证人证言 (1)证人徐钢证言,证实在2013年初该将自己在天幕城的房子租给了刘冰天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天幕城的赌场是2012年年底开的,该去玩过三四次,这个赌场该没有参股。(3)证人逄丽英、王洪恩的证言,证实天幕城景泰苑的房子租给了徐钢。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冰天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该在市北区天幕城景泰苑的房子处设立赌场,并组织人员维护赌场运营,吸引他人参赌,该占6个股,李仕华占4个股,这次齐某没有实际参与赌场的运营,只是让他准备15万元备用金,等赌场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应急用,并承诺给他1.5个股。(2)被告人齐某、李仕华的供述,证实该两人参与在天幕城的开设赌场的事实。(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该帮刘冰天签订租房协议的事实。(二)2013年2月4日至2月8日,被告人刘冰天、李仕华、齐某等人参股后,在李某乙提供的城阳区惜福镇前金社区的城顺线缆厂会议室内组织人员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其中李某乙非法获利房租人民币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赌场在2012年农历腊月23日搬到了惜福镇李某乙的厂房内,这个赌场也是刘冰天开的,赌场维持了四五天时间,这个赌场的工作人员跟之前一样的。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冰天的供述,证实了2013年2月初,该与李某乙商量将赌场开设到李某乙厂房内,并给他5万元租金,这次开设赌场的股东李仕华占4个股,该占6个股,该给了齐某1.5个干股,这个地方经常过来赌博的有孙某甲、邱加勇、李某乙。(2)被告人李仕华的供述,证实在李某乙的厂房开设赌场,其中股东有刘冰天、该、齐某、李某甲、夏进合的事实。(3)被告人齐某供述,证实该觉得赌场离该开的茶楼太近了,让他们换个地方,换到惜福镇一家工厂的二楼,工厂老板姓李,该没有见过。(4)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刘冰天以5万元的价格租用自己的厂房开设赌场的事实。(三)2013年2月10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刘冰天、李仕华、齐某、李某甲等人预谋参股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孙某甲联系租赁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宫家社区的幽谷山庄作为场地组织人员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张某、董洪金负责兑换筹码,被告人黄某、孙某甲在赌场外负责望风。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承包农家宴协议书,证实刘冰天租赁孙丕良在惜福镇宫家村的幽谷山庄,租赁价格为每年26万元。(2)扣押清单,证实从孙丕良处扣押人民币3万元。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该将惜福镇宫家村的幽谷山庄饭店租赁给刘冰天开赌场,其中收了刘冰天3万元的定金,该儿子孙某乙也在赌场内望风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惜福镇宫家村的幽谷山庄的赌场齐某有股份,张某参与码房工作,孙某甲负责望风的事实。(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该在李仕华的安排下在惜福镇宫家村的赌场内干洗码工作,一同洗码的还有张某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冰天的供述,证实该2013年春节期间,该通过孙某甲联系在城阳宫家村的幽谷山庄开设赌场,这次赌场的股东其中李仕华占4个股,该占6个股,给齐某1.5个干股,给孙某甲0.5个干股,自己剩下4个股,这次孙某甲安排了四个人负责望风的事实。(2)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证实该不参与管理赌场,该只是开车去看看。(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刘冰天、李仕华等人拉自己入了10%的干股,赌场股东有刘冰天、李仕华、邱加勇、夏进合,赌场具体有刘冰天在负责,该找了黄某望风,自己也有过分红,但都换成赌博筹码的事实。(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证实该参与开设赌场过程与被告人刘冰天的供述相互印证。(四)2013年2月23日至3月12日被告人刘冰天、李仕华、胡某、齐某、李某甲、邱加勇等预谋租赁即墨市马山生态园高尔夫练习场的房间作为场地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胡某介绍张某在赌场内负责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李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负责看场等工作;被告人郭某甲在赌场内负责看场等工作;齐某、胡某分别安排郭某甲、李某丙各将20万元人民币提供给刘冰天用作赌场运营。赌场盈利后,被告人齐某分红人民币82.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租赁合同,证实王安智作为乙方租赁马山生态园高尔夫练习场的情况。(2)刘冰天、徐钢的银行账户信息查询,证实刘冰天账户在2013年2月28日给徐钢转账40万元;2013年3月2日,给黄某转账26.74万元;2013年3月4日,给徐钢转账42.15万元,2013年3月4日、3月5日徐钢从账户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82万元的事实。2、城阳公安分局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实从胡某扣押的手机短信中查出刘冰天发给胡某的多条信息,均为反映赌场经营状况的短信。3、视听资料 (1)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齐某承认参与了天幕城的赌场经营以及分红80余万的情况。(2)李某丙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胡某安排该将20万元现金给了刘冰天的情况,并说过这20万元应该是赌场用的事实。4、证人李仕华的证言,证实即墨马山生态园关门四五天之后,又将赌场重新搬至幽谷山庄,这次股东有该、刘冰天、胡某、李某甲、夏进合、邱加勇,听刘冰天说股东还有齐某。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冰天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末,由李仕华联系了即墨马山的一个高尔夫室内练习场开设赌场,股东有该、齐某、小夏,李仕华、邱加勇、胡某、孙某甲,牌手还是杨霞带着三个女的,码房刚开始还有小波负责,后来因为赌客多,该又找到了张某,让他到码房帮忙,每天给他300元钱,郭某甲监台。(2)被告人齐某供述,证实刘冰天共给该80多万,说是赌场的分红的钱。后来刘冰天打电话说马山赌场缺钱,该就让徐钢从分红的钱里取了20万,让郭某甲把钱捎给了刘冰天。(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即墨马山的赌场该占0.7个股,股东有夏进合、李仕华、刘冰天。(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该与刘冰天十多年的朋友,2013年3月份刘冰天给该打电话说弄了个赌局,给该干股,该说不要。后来刘冰天向该借20万急用,该就借给了刘冰天,是通过该的司机李某丙给的刘冰天。(5)被告人邱加勇的供述,证实该通过李某甲在刘冰天在即墨马山生态园开设的赌场入了0.35的股份,但是该没有交钱的事实。(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胡某将自己介绍给刘冰天,帮刘冰天在即墨马山生态园的赌场内负责码房里发放筹码,该在即墨干的时候胡某每天都会问该赌场的盈利情况,该认为他也参与经营,在即墨马山生态园时赌场的股东有大波、胡军、姓夏的。该通过照片辨认指出胡某就是介绍其到赌场的胡军。(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该到即墨马山生态园的赌场里负责看场子的事实。(8)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证实2013年胡某称刘冰天的赌场没钱了,让该给刘冰天20万现金的事实。(9)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该帮齐某捎给刘冰天20万元,刘冰天不在该就将钱给了姓夏的。(五)2013年3月13日至3月21日,被告人刘冰天、齐某、李某甲、邱加勇、孙某甲等人参股后,将赌场搬回至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宫家社区的幽谷山庄内继续经营。赌场开设期间,刘冰天、李某甲安排郭某甲、刘某负责看场、监台、打杂等工作;张某继续在赌场内负责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苏长地安排赵某、郭某乙负责发牌;李某甲、孙某甲安排被告人姜某、孙某乙、宫某、黄某负责望风。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36.23万元,后被告人刘冰天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物品情况。2、书证 (1)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人员行政处罚情况。(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证人证言 (1)证人李仕华的证言,证实即墨马山生态园关门四五天之后,又将赌场重新搬至幽谷山庄,这次股东有该、刘冰天、胡某、李某甲、夏进合、邱加勇,听刘冰天说股东还有齐某。(2)证人刘洪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21日20时许,该在幽谷山庄的饭店内参与赌博到凌晨2点左右,警察将该抓获的事实。(3)证人薛若松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1日19时许,该陪女朋友宋岩芹开车从烟台来到了城阳惜福镇的一座山上的农家宴参与赌博。(4)证人宫瑞兰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该对象将该家在宫家村的农家宴饭店租了出去,有很多人在里面打扑克。(5)证人戴燕玲、于孟孟、卢依娜、杨欣、刘素芹、许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扣押部分车辆情况。(6)证人董洪金的证言,证实赌场搬回宫家村后该仍在赌场干洗码工作,后赌场被查获当天该将装赌资的袋子给了张某的事实。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冰天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3日,该和李仕华经过商议后将赌场又搬回了惜福镇街道宫家村的幽谷山庄,股东包括李仕华、李某甲、邱加勇、夏进合等人的事实。(2)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证实赌场在3月13日到3月21日又搬回了城阳惜福镇,每次都是换了地方后,刘冰天让该去看看,该就开车去看看赌场。(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赌场在即墨马上生态园开了10天左右后,又重新搬到了宫家村的山上,工作人员跟之前的都是一样的。这次刘冰天和李仕华还是两大股东,刘冰天占股60%,李仕华40%,后李仕华分给该15%,分给夏进合10%、邱加勇5%、李仕华10%。(4)被告人邱加勇的供述,证实该和刘冰天、李某甲等人商议开设赌场后,以3.5万元入股0.35股在惜福镇宫家村的幽谷山庄开设赌场的事实。(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3日刘冰天等人将赌场重新搬回到幽谷山庄后,该在刘冰天、李某甲的指示下跟黄某、孙某乙、宫某、姜某一起帮忙望风,刘冰天曾给过该0.5个干股,但没有分红。(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刘冰天的赌场从即墨搬到惜福镇宫家村幽谷山庄之后该还是在赌场里负责码房的工作。(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赌场搬到惜福镇宫家村幽谷山庄后该也跟随到该处帮忙照看赌场的事实。(8)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刘冰天招募该在幽谷山庄负责打杂的事实。(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该跟郭某乙、张晓红、董梅四人在一名叫杨霞的女子的安排下到赌场做发牌手的事实。(10)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与证人赵某的供述相互印证。(11)被告人孙某乙、黄某、宫某、姜某的供述,证实该私人在幽谷山庄赌场负责望风的事实。三、另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前科情况及部分涉案车辆发还情况1、青岛市市南韩顺源烤肉店申请、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鲁B×××**和鲁577**两部奔驰车,发还给胡崇林。2、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胡某因为涉嫌开设赌场于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过的事实。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即刑初字(2012)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加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人民币(罚金已缴纳),于当日释放。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即刑初字(2009)第3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5、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北刑初字(1997)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7年刘冰天因犯流氓罪、私藏枪支罪被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6、青岛市台东区人民法院东法刑字(1987)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7年郭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及其他16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事实。8、户籍证明书,证实17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对其处罚;上列被告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乙、黄某、宫某、姜某评估可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冰天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冰天、邱加勇、齐某、李某甲、胡某、孙某甲、张某、刘某、郭某甲、赵某、郭某乙、李某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结伙开设赌场或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冰天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冰天、邱加勇、齐某、李某甲、胡某、孙某甲、张某、刘某、郭某甲、赵某、郭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冰天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加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冰天、邱加勇、齐某、李某甲、胡某、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刘某、郭某甲、赵某、郭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十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冰天的辩护人所提刘冰天交通肇事不属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冰天发生事故后找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应为交通肇事逃逸,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冰天的辩护人所提刘冰天交通肇事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冰天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系经侦查发现,不属被告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孙某乙、黄某、姜某、宫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2)即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加勇的缓刑。二、被告人刘冰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邱加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郭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的非法所得及赌博工具,由查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仲雷人民陪审员:王雪梅人民陪审员:赵振宸
书记员:郐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