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衍伟,男,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08)第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衍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8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于2008年10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衍伟自愿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衍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衍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徐衍伟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空港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岛极东宝饰有限公司处,将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王某撞倒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徐衍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衍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合议庭同意,被害人王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破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纪某的证言,被告人徐衍伟的供述,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法医学鉴定书,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使用说明书,购车收据,撤诉申请,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衍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衍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衍伟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衍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索杰人民陪审员:栾同华人民陪审员:赵振宸
书记员:杨娴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