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08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毓华
书记员:王耀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