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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康养民与刘仁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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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康养民,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仁娃,男,50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康养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养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王立省审判员:郭军智审判员:周庆华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