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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李有安与杨西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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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有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杨西亚,女,汉族,36岁,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胜利,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有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