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有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杨西亚,女,汉族,36岁,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胜利,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有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有安,男,汉族,1970年5月1日,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杨西亚,女,汉族,36岁,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胜利,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有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