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白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长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白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惠侠,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峰、周路,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卿,男,汉族,1939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爱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白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茹

书记员:王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