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燕,女,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徐斌,男,34岁,住本市,其它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霆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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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燕,女,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徐斌,男,34岁,住本市,其它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霆
书记员:王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