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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王燕与徐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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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燕,女,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徐斌,男,34岁,住本市,其它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霆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