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金环,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慧莹,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花北路副12号。法定代表人吴大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继强,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313.5元。
审判长:王娜人民陪审员:李忠民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刘霁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