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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谢金环与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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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金环,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慧莹,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西安双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花北路副12号。法定代表人吴大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继强,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313.5元。

审判长:王娜人民陪审员:李忠民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刘霁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