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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尹湘萍、马某与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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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尹湘萍,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雁塔区。原告马某,男,汉族,2005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尹湘萍之子。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尹成民,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高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湘萍、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关宝年审判员:陈红联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