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湘萍,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雁塔区。原告马某,男,汉族,2005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尹湘萍之子。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二府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尹成民,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高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湘萍、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关宝年审判员:陈红联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