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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穆军辉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三爻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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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军辉,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高攀,西部法制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西三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爻村。负责人王社民,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徐晓兵,该村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军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陈钢人民陪审员:赵晓光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