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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汤宁波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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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汤宁波,女,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樊英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小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马娆人民陪审员:程安真人民陪审员:潘读书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