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克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人金凤兰,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克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张涛人民陪审员:陈钢人民陪审员:张平
书记员:张静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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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克为,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人金凤兰,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系出于自愿,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克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张涛人民陪审员:陈钢人民陪审员:张平
书记员:张静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