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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张志华与魏雪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雁民初字第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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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志华。被告魏雪峰。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