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志华。被告魏雪峰。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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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志华。被告魏雪峰。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高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