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学,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文顺民,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男,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玲,女,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继伟,男,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卓,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继伟,男,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街道办事处双水磨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雷霆代理审判员:葛峰代理审判员:康晓钟
书记员: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