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贵玺,陕西省武功县教育局退休干部。被告李龙,又名李志平。
本院认为,原告高贵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贵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
审判长:孙桂枝代理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孙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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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贵玺,陕西省武功县教育局退休干部。被告李龙,又名李志平。
本院认为,原告高贵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贵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
审判长:孙桂枝代理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孙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