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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高贵玺与李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灞民初字第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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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贵玺,陕西省武功县教育局退休干部。被告李龙,又名李志平。

本院认为,原告高贵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贵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

审判长:孙桂枝代理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孙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