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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西安市商业银行友谊支行与虞秉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新法执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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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友谊支行,住所地南关正街1号。负责人:张涛,行长。被执行人:虞秉法,男,汉族,年龄住址不详。

西安市商业银行友谊支行与虞秉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1999)西碑证经字11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友谊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虞秉法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友谊支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55480元及其他费用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新法执字第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评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