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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新法执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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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杨军华,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宋林,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林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宋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偿的108689.79元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新法执字第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