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负责人杨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江文,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 法定代表人滕麟,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吕伟、江文、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吕伟、江文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68786.47元及利息16282.75元(截止2011年8月10日)。并按约支付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7389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3446.34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84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