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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与吕伟、江文、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水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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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负责人杨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伟。被执行人江文。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 法定代表人滕麟,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与吕伟、江文、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支行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景伟、蔡咏洁、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68786.47元及利息16282.75元(截止2011年8月10日)。并按约支付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7389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伟、江文、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43446.34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吕伟、江文、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