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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西民、于丹萍、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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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负责人杨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西民,男,汉族。被执行人于丹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南段** 法定代表人滕麟,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西民、于丹萍、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西民、于丹萍、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33472.12元及利息14821.31元(截止2011年8月10日)。并按约支付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6827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1601.79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273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