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1号。负责人李卫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锐,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西安佳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街25号。法定代表人吴大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珍,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佳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佳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63333.59元、利息26349.02元(截止2006年4月10日)、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