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负责人杨军华,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孙伟晓,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孙伟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伟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伟晓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孙伟晓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偿的108469.10元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新法执字第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