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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选娃与陈建道、王建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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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余选娃,男。被执行人陈建道,男。被执行人王建玲,女。

余选娃与陈建道、王建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选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道、王建玲支付欠款110800元、诉讼费46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道、王建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