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选娃,男。被执行人陈建道,男。被执行人王建玲,女。
余选娃与陈建道、王建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选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道、王建玲支付欠款110800元、诉讼费46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道、王建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