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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新法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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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1号。负责人李卫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锐,男,该行业务部职员。被执行人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街25号。法定代表人吴大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蒲长春,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蒲长春下落不明,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工行韩森寨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48795.8元、利息27291.5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