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1号。负责人李卫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锐,男,该行业务部职员。被执行人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街25号。法定代表人吴大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蒲长春,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蒲长春下落不明,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工行韩森寨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48795.8元、利息27291.5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