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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蓝坤辉与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芝民二初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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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蓝坤辉,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新兴物资经营部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黄务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丕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茂欣,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鲁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坤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蓝坤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8元,由原告蓝坤辉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元彬审判员:邹艳代理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宋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