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坤辉,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新兴物资经营部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黄务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丕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茂欣,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鲁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坤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蓝坤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8元,由原告蓝坤辉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元彬审判员:邹艳代理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宋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