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翠华北路300号10F-B1。法定代表人梁玉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兴海,男。被告陕西佳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路新艺城805室。被告李卫超。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1元。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