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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李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碑民三初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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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翠华北路300号10F-B1。法定代表人梁玉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兴海,男。被告陕西佳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路新艺城805室。被告李卫超。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1元。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