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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西安运源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享标志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05)碑民三初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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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运源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樊俊耀,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永享标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13层法定代表人刘尧训,总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永享标志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刚审判员:刘淑芳代理审判员:姚立军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