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运源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樊俊耀,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永享标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85号13层法定代表人刘尧训,总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永享标志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刚审判员:刘淑芳代理审判员:姚立军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