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荷中环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负责人竺尧江,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奥宇公司为保证其的债权得以实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英俊审判员:唐星利审判员:刘淑芳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