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09)碑民三初字第0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荷中环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负责人竺尧江,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奥宇公司为保证其的债权得以实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英俊审判员:唐星利审判员:刘淑芳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