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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齐耐学、孙淑慧与张永娥、孙焕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芝执字第1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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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耐学,烟台市芝罘齐兴汽车修配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孙淑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永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焕然,烟台市福山实验中学生。

拍卖被执行人张永娥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祥新苑11号楼3单元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9.8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任泽英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