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耐学,烟台市芝罘齐兴汽车修配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孙淑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永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焕然,烟台市福山实验中学生。
拍卖被执行人张永娥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祥新苑11号楼3单元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9.8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任泽英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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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齐耐学,烟台市芝罘齐兴汽车修配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孙淑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永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焕然,烟台市福山实验中学生。
拍卖被执行人张永娥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祥新苑11号楼3单元7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9.8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任泽英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