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崇民,男。被告西安房地一分局秦岭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西四道巷13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宁。
准许原告王崇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576元由原告王崇民负担。
审判员:谢虹
书记员:庄春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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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崇民,男。被告西安房地一分局秦岭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西四道巷13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宁。
准许原告王崇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576元由原告王崇民负担。
审判员:谢虹
书记员:庄春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