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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2006)碑行执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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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胡柱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宗典、宋立新。被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丈八街南窑头西区88-3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育英审判员:彭晓梅审判员:梅宏枝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