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胡柱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宗典、宋立新。被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丈八街南窑头西区88-3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育英审判员:彭晓梅审判员:梅宏枝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