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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10)

(2005)碑行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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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陈树友,市建一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陈汝中,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陈树友之子。委托代理人石文宝、李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5)第37号《关于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14日对案件进行了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石文宝,被申请执行人陈树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汝中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市拆办发(2005)第37号《关于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拆迁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市作出的市拆办发(2005)第37号《关于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王育英人民陪审员:傅建林人民陪审员:刘景会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