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58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玉玲、杜京安。被申请执行人孙明礼,年龄、职业不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拆办(2005)34号《关于建华南巷6号房屋证据保全拆除的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且被申请人已就此具体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故申请人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与法有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市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王育英审判员:梅宏枝审判员:彭晓梅
书记员: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