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法定代表人余森宝,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杨西安,无业。被申请执行人杨爱玲,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第五O四研究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凌、石文宝,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2005)38号《关于西安市碑林区兴隆巷28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杨西安、杨爱玲已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作出的市拆裁字(2005)3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于200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育英审判员:彭晓梅审判员:梅宏枝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