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汉族,1939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粟爱梅。
申请执行人王翠兰与粟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督字第5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粟爱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兰于200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19000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9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建平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