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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与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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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信义巷11号。法定代表人赵荣,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苟明先,处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04)新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人民政府机关油料液化气管理处液化气库正在拍卖之中,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工程款335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00及执行费75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6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