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才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礼,男,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29号。法定代表人:许宗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的期限内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本院于2004年1月18日及2004年2月27日依法扣押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HXXXX号帕萨特小轿车壹辆及陕VXXXXX号宝马轿车壹辆,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3万元。2004年4月12日,我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陕AHXXXX号帕萨特及宝马小轿车进行拍卖,拍卖33万成交,买受人为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拍卖机构在扣除佣金16500元后,已将313500元拍卖价款汇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HXXXX号帕萨特及陕VXXXXX号宝马轿车归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人吴建平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