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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西安开隆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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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开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六巷。法定代表人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住所地兴平市七星镇。委托代理人张忠民,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静,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偿还该笔货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持《债权凭证》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货款46000元、违约金2300元、诉讼费1952元、执行费29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