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开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六巷。法定代表人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住所地兴平市七星镇。委托代理人张忠民,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静,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偿还该笔货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持《债权凭证》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货款46000元、违约金2300元、诉讼费1952元、执行费29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