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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与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法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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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金盾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35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发。被执行人刘卫,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19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